自然語言推理(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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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語用學與推理

語用學(Pragmatics)研究各種超出字面意義或依賴於語境的意義,以及語言運用上的各種考慮因素,因此語用學研究的對象涉及語義和語言運用,這兩項都與推理密切相關。當今語用學研究的範圍很廣,其中較重要的研究領域包括對「隱涵」、「顯義」、「預設」和「言語行為」的研究,以下分別介紹這幾個領域與推理的關係。




3.1 與隱涵有關的推理

「隱涵」(Implicature,亦譯作「寓義」或「含義」)是Grice (1975)提出的概念,指日常會話中的「言外之意」(註11)。Grice (1975)認為「隱涵」是「可計算」(Calculable)的,即可根據邏輯和某些原則推導出來。為此,他提出「合作原則」(Cooperative Principle)。此一原則假設談話者持合作的態度,即願意根據談話的目的和方向作出應有的貢獻。為使此一總原則具體化,Grice (1975)又提出假設談話者會遵守的四大準則:(I)「量準則」(Quantity Maxim),即提供當前談話所需的足量且適量的信息;(II)「質準則」(Quality Maxim),即不說虛假或缺乏證據的話;(III)「關係準則」(Relation Maxim),即談話內容須與當前話題相干;(IV)「方式準則」(Manner Maxim),即說話要簡明有條理,避免使用晦澀和有歧義的言語。



Grice (1975)提出上述原則及準則,是要說明人們如何推導出「言外之意」。試比較以下兩句:

他的朋友中很多人都結了婚。     (14)

他的朋友中所有人都結了婚。     (15)

由於(15) ⇒ (14),從信息量的角度看,(15)比(14)負載更多信息。假設當某人說出(14)時,他是合作的,那麼他應遵守「量準則」,即應已提供足量的信息,因此我們可以從他說出(14)推出他不知道(15)是真的,否則他便應說(15)而非(14)。如果我們再假設他知道每一位朋友的婚姻狀況,還可進而推出他知道(15)不真,即「他的朋友中並非所有人都結了婚」。以下把此一推理結果簡記作「(14) +> ¬(15)」(其中「+>」代表「隱涵」)。



請注意上述「隱涵推理」乃建基於兩個重要假設:說話者遵守「合作原則」及其下諸準則,以及說話者對當前談論的話題具有完全的知識。當然這種假設不一定成立,請注意以下說話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他的朋友中很多人都結了婚;事實上,他們全部都結了婚。     (16)

他的朋友中很多人都結了婚,但我不知道他們是否全部都結了婚。     (17)

(16)的第二句表明說話者在講第一句時沒有遵守「量準則」,因而須用「事實上」之後的說話來作出糾正;而(17)的第二句則表明說話者對當前話題只有局部知識。由此可見「隱涵推理」區別於一般邏輯推理的一個特點是,「隱涵推理」須依賴於一些邏輯系統以外的不一定成立的假設。此外,「隱涵推理」還具有「溯因推理」的特點,以前述的(14)為例,人們正是從(14)逆推出說話者知道(15)不真和說話者遵守「量準則」,以此作為對他說出(14)的合理解釋。正由於「溯因推理」並非「演繹推理」,「隱涵推理」的結論可被推翻。



Grice (1975)還區分了兩種「會話隱涵」:「一般會話隱涵」(Generalized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和「特殊會話隱涵」(Particularized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前者由特定的詞項引發,後者則由語境或背景知識引發。前述的「(14) +> ¬(15)」便是「一般會話隱涵」的例子,因為這個推理是由詞項「很多」引發的,即每當人們看到某句具有「很多X是Y」的形式時,便會自然推出「並非所有X是Y」此一「隱涵」。以下提供一個「特殊會話隱涵」的例子:

A:Pierre住在哪裡?     (18)
B:法國南部某處。

在上述對話中,B的答語所含的信息量明顯不足(在通常情況下A所要求的答案至少應包含某個城市/鄉鎮名),違反了「量準則」。但若假設B是合作的,那麼根據「質準則」,B不應提供他不肯定的答案,由此可推斷出B的答語隱涵著他不知道Pierre住在法國南部的哪一處。請注意上述推理結果不能僅從某一特定詞項推得,而是須從當前語境加上背景知識(以及「合作原則」)才能推得,所以屬於「特殊會話隱涵」。


繼Grice (1975)之後,一些學者繼續研究「隱涵推理」的性質,提出各種不同的見解。以Horn (1989)和Levinson (2000)為代表的「新格賴斯學派」(Neo-Gricean School)主力研究「一般會話隱涵」,他們把Grice (1975)提出的諸準則重新組合為一些原則:(I)「Q原則」(Q-Principle),即提供充足的信息;(II)「R原則」(R-Principle),即只提供必要的信息(註12),並用這些原則來解釋各種「一般會話隱涵」。此外,由於「一般會話隱涵」乃由某些特定的詞項引發,他們認為這種「隱涵推理」具有「缺省推理」(Default Reasoning,亦譯作「默認推理」)的特徵。「缺省推理」是「非單調推理」的一種,這種推理容許前提有例外情況,因而所得結論僅在前提不屬例外的情況下才成立。以(14)為例,我們可以認為「很多」在「缺省」(即「非例外」)情況下總具有「並非所有」的意思,因此從(14)我們能夠缺省地推出¬(15)。Levinson (2000)更主張建構一種「缺省邏輯」(Default Logic)以作為「一般會話隱涵」的基礎理論,這項工作其後由張韌弦(2008)完成。



以Sperber and Wilson (1986)為代表的「關聯理論」(Relevance Theory)對「隱涵推理」持另一種看法。這套理論認為「隱涵推理」基本上是「演繹推理」,推理的前提就是先前談話的內容以及談話者的背景知識。由於這些前提非常多,「隱涵推理」的結論不可能是任何可從這些前提中推出的命題,而是以最小心力得到而與當前語境最相關的信息。「隱涵推理」跟一般「演繹推理」的區別在於,「隱涵推理」的前提往往是隱含和不確定的,所以其結論不是絕對的。以前述的(18)為例,根據B的答語,我們可以重構以下推理:

前提1: 如果B知道Pierre住在法國南部的哪一處,他會在答語中講出。     (19)
前提2: B在答語中沒有講出Pierre住在法國南部的哪一處。
結論: B不知道Pierre住在法國南部的哪一處。

上述推理體現了經典「演繹推理」的「否定後件律」(Modus Tollens)(參見註7)。上述「隱涵推理」的結論不是絕對的,假如在A的背景知識中包含著B知道Pierre的確切住址此一信息,那麼由B的答語引發的「隱涵推理」便不是(19)的形式,所得結論也可能變為:B不願講出Pierre住在法國南部的哪一處。


近年來,一些學者借用其他學科的理論(例如Blutner (1998)和van Rooij (2004)分別借用音系學上的「優選論」(Optimality Theory)和數學上的「博奕論」(Game Theory))來解釋「隱涵推理」,特別是前述的「Q原則」和「R原則」,分別形成「優選論語用學」(Optimality Theoretic Pragmatics)和「博奕論語用學」(Game Theoretic Pragmatics)。根據Horn (1989)和Levinson (2000),「Q原則」和「R原則」存在一定的矛盾,他們把很多語言現象看成這兩個原則角力的結果。此一觀點令「優選論」和「博奕論」得以在「隱涵推理」研究中有用武之地,這是因為「優選論」研究如何從互相矛盾的限制條件中選擇最優者,「博奕論」則研究對奕者如何根據各自的博奕策略達致最佳的賽果,而上述兩個原則的角力正可被看成某種「擇優」或「博奕」的過程。




3.2 與顯義有關的推理

經典的語用學把語句的意義區分為「真值條件義」和「隱涵」,「真值條件義」基本上包含不依賴於語境的字面意義(又稱「編碼義」Encoded Meaning)(註13)。語境對「真值條件義」的貢獻只有兩項:「解歧」和「指稱指派」(Reference Assignment)(即確定語句中某些代名詞和其他替代詞的所指)。「關聯理論」以及由其派生而來的「真值條件語用學」(Truth-Conditional Pragmatics)(以Recanati (2010)為代表)質疑上述觀點,這些理論的學者認為日常使用的語句有大量語義欠明之處,即使進行了「解歧」和「指稱指派」,仍然不能確定其真值條件,因此確定語句「真值條件義」的過程,絕非只是「解碼」+「解歧」+「指稱指派」那麼簡單,而是涉及更多語用推理。為此,他們提出一個新的概念-「顯義」(Explicature)以涵蓋經「解碼」和各種語用推理後所求得的意義總和,以下筆者將介紹「解碼」、「解歧」和「指稱指派」以外的其他類型的「顯義」。



日常使用的語句有很多略而不說的成分,此一現象既可以表現為語法上的省略結構,也可以是把句中謂詞的某些論元略去的結果,把這些略去的成分補出的過程稱為「充盈」(Saturation),例如

The winners each get $1000.     (20)

The winners of the crossword puzzle competition each get $1000.     (21)

(20)的意思表面上很完整,但"winners"一詞是由及物動詞"win"派生而來的,所以這個詞其實隱含著一個賓語(即被勝出的事物),(21)補出了這個隱含的賓語-"the crossword puzzle competition"。



在某些情況下,「顯義」的推導不是要補出省略的部分,而是要令原句在當前語境下有更貼切的意思,這種過程稱為「調整」(Modulation),例如一位母親對著不小心切傷自己手指、正在哭著的小兒子說:

你不會死的。     (22)

你不會因這個傷口而死的。     (23)

(22)的意思是完整的(假設已把「你」的指稱指派給那位小兒子),但我們不會把該句簡單理解為(22)的字面意義,因為若單從該句所表達的將來時間語義看,這個句子等同於說小兒子將來不會死,這顯然不是那位母親的意思。在一般情況下,我們會把(22)理解為包含著一個原因分句「因這個傷口」的(23)。



請注意在上述例子中,各種「顯義」都是由語用推理得到的,這種推理須依賴於當前語境和談話者的背景知識,不能單從句子的句法結構得出結論,這一點可從以下「指稱指派」的例子得到佐證:

He threw the ball at the window. It broke.     (24)

He threw the glass at the wall. It broke.     (25)

以上兩例除了動詞賓語和介詞賓語外,具有完全相同的結構,但兩例中的"It"卻分別指向前句中處於不同位置的名詞短語(即加了下劃線的部分)。這個「指稱指派」的過程顯然依賴於我們對易碎物件的背景知識而非句法結構。而且上述「指稱指派」結果只是就一般情況而言,並不排除在特殊情況下有不同的結果。以(25)為例,如果前文已交代了有關杯子是用不碎玻璃造的,而有關牆壁是一堵普通玻璃牆,那麼(25)中的"It"便很可能指向前句的"the wall"而非"the glass"。




3.3 與預設有關的推理

「預設」(Presupposition,亦譯作「先設」)本來是邏輯學家提出的概念,指命題具有真值的先決條件。在傳統的二值邏輯下,一個命題非真即假。但在日常語言中,這卻並不一定成立。試看以下例句:

張三癌症復發。     (26)

張三沒有癌症復發。     (27)

以上兩句雖然互相矛盾,但卻不一定非真即假,這是因為這兩句以下列兩個命題作為「預設」(註14):

張三曾患癌症。     (28)

張三的癌症治癒了。     (29)

如果(28)或(29)不成立,(26)和(27)便無真假可言,是不恰當的命題。以下把這種情況稱為「預設缺失」(Presupposition Failure)。



上述「預設」概念只適用於陳述句(即命題),稱為「語義預設」(Semantic Presupposition)。為擴大「預設」的適用性,某些學者(例如Stalnaker (1974))又提出「語用預設」(Pragmatic Presupposition)的概念,「語用預設」是指談話雙方關於某一詞項或語句的共有背景知識。試看以下例句:

張三是不是癌症復發?     (30)

容易看到,當某人說出(30)這個疑問句時,談話雙方的共有背景知識中必須包含(28)和(29)這兩個命題,否則他就是無的放矢或者用詞不當,因此(28)和(29)就是(30)的「語用預設」。以下筆者將以「預設」作為「語用預設」的簡稱。



「預設」概念大大改變了邏輯學和語言學研究的面貌,在當代出現了大批嘗試處理「預設」現象的邏輯學和語言學理論。由於「預設缺失」現象與「模糊」現象有一些共通點,即這兩者都打破了二值邏輯的常規,這兩種現象往往可以用同一種方法處理。舉例說,某些學者(例如Karttunen and Peters (1979)(註15))使用「多值邏輯」來解釋「預設」現象,這跟「模糊邏輯」有相通之處,因為「模糊邏輯」可被看成一種「無窮值邏輯」。van Fraassen (1969)則創立「超級賦值理論」,把「預設缺失」現象解釋成一種「真值空隙」。後來Fine (1975)等人把這套理論轉用於研究「模糊」現象,這在上文2.3.1節已介紹過。



在日常語言中,有一種現象涉及「預設」的推理,此即Lewis (1979)研究的「預設包容」(Presupposition Accommodation)現象。如前所述,如某句話語出現「預設缺失」,該句話語是不恰當的。可是在日常對話中,基於「合作原則」,我們通常不會輕易判定對方的話語出現「預設缺失」,而是採取一種包容的態度,在理解對方的話語時把必要的「預設」即場加入背景知識中。試看以下例句:

I am sorry that I am late. I had to take my daughter to the doctor.     (31)

上句中出現了「有定限定詞」(Definite Determiner) "my",一般認為這類限定詞預設其後的名詞是存在的,因此上例中的第二句預設說話者有女兒。在日常語言使用中,(31)的聽話者不一定早已知道說話者有女兒,但通常都會進行「預設包容」,把這個命題即場加入背景知識中。上述例子顯示,「預設包容」其實是對話語中某些隱含或欠明信息的推理,因此跟前述的「隱涵」或「顯義」推理有相似之處。




3.4 與言語行為有關的推理

邏輯學一般只研究陳述句的真假問題,但在日常語言的使用中,還有大量非陳述句不在邏輯學的研究範圍內(註16),因此Austin (1975)提出「言語行為理論」(Speech Act Theory)以補邏輯學的不足。Austin (1975)認為,可以把各種言語的使用看成「言語行為」,「言語行為理論」的主旨就是研究各種「言語行為」在甚麼情況下是恰當的,試看以下例句:

我現在宣告你們為合法夫妻。     (32)

上述宣告句只有在說話者具備所需的權力並在適當的場合說出才是恰當的。由此可見,「言語行為理論」把傳統邏輯學對命題真值的研究轉化為對言語行為「恰當性」(Felicity)的研究,從而填補了在非陳述句研究方面的空白。



繼Austin (1975)之後,Searle (1975)繼續發展「言語行為理論」,並研究「間接言語行為」(Indirect Speech Act)的問題。「間接言語行為」是指以表面上的言語行為實現另一種言語行為的目的。舉例說,人們往往以問題的形式提出請求,例如在餐桌上某甲對某乙提出以下問題時:

能否把鹽遞給我?     (33)

甲實際上不是向乙提問,而是向乙提出一個請求,因此乙的合理回應不應只是就其遞鹽的能力作出回答,而應是把鹽遞給甲或者拒絕這樣做。Searle (1975)認為人們對「間接言語行為」的理解其實是「隱涵推理」的一種,因為「間接言語行為」像「隱涵」一樣,也是表達言外之意。



「言語行為理論」的另一個發展是Searle and Vandervekan (1985)開創的「語力邏輯」(Illocutionary Logic),以作為傳統真值邏輯的擴展。蔡曙山 (1998)則進一步把他們的框架發展為形式化的邏輯系統,使之成為現代邏輯的一個分支。在「語力邏輯」下,各種言語被看成把「語力」(Illocutionary Force)作用於「命題內容」(Propositional Content)的結果,例如前述(32)的「命題內容」和「語力」就分別是「你們是合法夫妻」和「宣告」。如用P和F分別代表「你們是合法夫妻」和「宣告」,便可把(32)表達為F(P)的形式。



建立了「語力邏輯」系統後,便可以進行「言語行為」的推理 ,以下是這種推理的兩個實例:

我保證會還錢。 ⇒ 我允諾會還錢。     (34)

我不禁止你吸煙。 ⇔ 我容許你吸煙。     (35)



註11:在本文中,「隱涵」專指Grice所稱的「會話隱涵」(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即日常會話中的「言外之意」。此外,Grice還提出「規約隱涵」(Conventional Implicature)的概念,專指自然語言中某些詞匯所具有的與真值條件無關的常規意義,例如"but"所含有的對比意義。有些學者認為「規約隱涵」與「真值條件義」(Truth-Conditional Meaning)較相近(兩者都具有規約性),而與「會話隱涵」性質迥異。


註12:Q-R原則二分法是Horn (1989)採用的理論,Levinson (2000)的理論則採用Q-I-M三分法,他的Q和I原則大致上對應Horn (1989)的Q和R原則,此外還有Horn (1989)所無的「M原則」。


註13:過去有些語言學家把語言交際與「信息論」(Information Theory)的概念作類比:言者發話的過程相當於「編碼」(Encoding),話語的傳輸媒介相當於「信道」(Channel),聽者理解話語的過程相當於「解碼」(Decoding)。


註14:其實如要深究下去,(26)和(27)至少還有以下「預設」:有張三這個人、有癌症這種疾病、癌症是可以治癒的、癌症在治癒後是可以復發的。但為方便討論,我們只考慮(28)和(29)這兩個「預設」。


註15:Karttunen and Peters (1979)把其研究對象稱為「規約隱涵」,但當今學界大多數人均認為,他們所研究的現象其實就是「預設」。


註16:當代其實已出現部分非陳述句(主要包括疑問句、祈使句、感嘆句)的新興邏輯學/語義學理論,但仍有其他非陳述句(例如宣告句、承諾句等)不在學者的研究範圍內。此外,這些新興理論與「言語行為理論」各有不同的研究視角,前者研究這些非陳述句的內容,後者則研究發出這些非陳述句的行為,因此各有其價值。


參考文獻

  • Austin, J.L. (1975), 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2nd editio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 Blutner, R. (1998), "Lexical Pragmatics" in Journal of Semantics, 15, pp. 115-162
  • van Fraassen, B. (1969), "Presuppositions, Supervaluations, and Free Logic" in Lambert, K. (ed.), The Logical Way of Doing Things,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pp. 67-91
  • Grice, H.P. (1975), "Logic and Conversation" in Cole, P. and Morgan J.L. (eds.), Syntax and Semantics,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 Horn, L.R. (1989), A natural history of nega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 Karttunen, L. and Peters, S. (1979), "Conventional Implicature" in Oh, C.K. and Dinneen, D.A. (eds.), Syntax and Semantics Vol. 11: Presupposition,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 Levinson, S.C. (2000), Presumptive Meanings: The Theory of Generalized Conversational Implicature, Massachusetts: MIT Press
  • Lewis, D. (1979), "Scorekeeping in a Language Game" in Journal of Philosophical Logic, 8(1), pp. 339-359
  • Recanati, F. (2010), Truth-Conditional Pragmatic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van Rooij, R. (2004), "Signalling games select Horn strategies" in Linguistics and Philosophy, 27, pp. 493-527
  • Searle, J.R. (1975), "Indirect Speech Act" in Cole, P. and Morgan, J. L. (eds.), Syntax and Semantics, 3: Speech Acts, New York: Academic Press, pp. 59-82
  • Searle, J.R. and Vandervekan, D. (1985), Foundations of Illocutionary Logic,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 Sperber, D. and Wilson, D. (1986), Relevance: Communication and Cognition (2nd edition), Oxford: Blackwell
  • Stalnaker, R. (1974), "Pragmatic Presuppositions" in Munitz, M. and Unger. P. (eds.), Semantics and Philosophy, New York: 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 pp. 197-213
  • 蔡曙山 (1998),《言語行為和語用邏輯》,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張韌弦 (2008),《形式語用學導論》,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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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與思方邏輯很有關係, 謝謝 kafat 先生.

kafat 寫到 :
3. 語用學與推理

語用學(Pragmatics)研究各種超出字面意義或依賴於語境的意義,以及語言運用上的各種考慮因素,因此語用學研究的對象涉及語義和語言運用,這兩項都與推理密切相關。

當今語用學研究的範圍很廣,其中較重要的研究領域包括對「隱涵」、「顯義」、「預設」和「言語行為」的研究,以下分別介紹這幾個領域與推理的關係。

看來與思方邏輯很有關係.

謝謝 kafat. Smile

請教

//「預設」(Presupposition,亦譯作「先設」)本來是邏輯學家提出的概念,指命題具有真值的先決條件。在傳統的二值邏輯下,一個命題非真即假。但在日常語言中,這卻並不一定成立。試看以下例句:

張三癌症復發。     (26)

張三沒有癌症復發。     (27)

 

以上兩句雖然互相矛盾,但卻不一定非真即假,這是因為這兩句以下列兩個命題作為「預設」(註14):

張三曾患癌症。     (28)

張三的癌症治癒了。     (29)

 

如果(28)或(29)不成立,(26)和(27)便無真假可言,是不恰當的命題。以下把這種情況稱為「預設缺失」(Presupposition Failure)。//

 

但這樣說好像有點奇怪。Kafat兄的意思似乎是在日常語言中,一個命題不一定是非真即假。但我們不是用具有真假值的句子來界定命題這個概念嗎?
還有,張三的例子只能夠說明當兩句句子的意思未足夠清晰(相對當時語境而言)的時候,我們無法判別其真假,而未能推論一個命題不一定非真即假。一旦弄清楚那兩句句子的意思,我們不是可以肯定那兩個命題非真即假嗎?
謝謝Kafat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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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對立?

long 寫到 :

//「預設」(Presupposition,亦譯作「先設」)本來是邏輯學家提出的概念,指命題具有真值的先決條件。在傳統的二值邏輯下,一個命題非真即假。但在日常語言中,這卻並不一定成立。試看以下例句:

張三癌症復發。     (26)

張三沒有癌症復發。     (27)

 

以上兩句雖然互相矛盾,但卻不一定非真即假,這是因為這兩句以下列兩個命題作為「預設」(註14):

張三曾患癌症。     (28)

張三的癌症治癒了。     (29)

 

如果(28)或(29)不成立,(26)和(27)便無真假可言,是不恰當的命題。以下把這種情況稱為「預設缺失」(Presupposition Failure)。//

 

但這樣說好像有點奇怪。Kafat兄的意思似乎是在日常語言中,一個命題不一定是非真即假。但我們不是用具有真假值的句子來界定命題這個概念嗎?
還有,張三的例子只能夠說明當兩句句子的意思未足夠清晰(相對當時語境而言)的時候,我們無法判別其真假,而未能推論一個命題不一定非真即假。一旦弄清楚那兩句句子的意思,我們不是可以肯定那兩個命題非真即假嗎?
謝謝Kafat兄。


請容小弟揷口。愚見以為,(26),(27)可能屬相反對立的關係,即不能同真,卻可能同假。(26)的否定句應該是:

張三並非癌症復發。     (27')

這樣,當(28)或(29)不成立時,這句便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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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混淆了「句子」和「命題」這兩個概念

long 寫到 :
但這樣說好像有點奇怪。Kafat兄的意思似乎是在日常語言中,一個命題不一定是非真即假。但我們不是用具有真假值的句子來界定命題這個概念嗎?

是我混淆了「句子」和「命題」這兩個概念,謝謝你指出。或者我應該把原文改為:「如果(28)或(29)不成立,(26)和(27)便無真假可言,不成其為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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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設缺失

long 寫到 :
還有,張三的例子只能夠說明當兩句句子的意思未足夠清晰(相對當時語境而言)的時候,我們無法判別其真假,而未能推論一個命題不一定非真即假。一旦弄清楚那兩句句子的意思,我們不是可以肯定那兩個命題非真即假嗎?
謝謝Kafat兄。

當我說「(28)或(29)不成立」時,是指這兩個命題假(而非無法判別其真假)。或者更清晰地說,當我們聽到某甲說「張三癌症復發」而我們知道張三根本沒患過癌症時,我們便可以認為某甲的說話存在「預設缺失」,是用詞不當,無真假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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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與反對關係

zhengzi 寫到 :
請容小弟揷口。愚見以為,(26),(27)可能屬相反對立的關係,即不能同真,卻可能同假。

謝謝你指出這個問題,我在文中所說「以上兩句雖然互相矛盾,但卻不一定非真即假」是不恰當的(「矛盾」就一定是「非真即假」),我應該把這句改為「以上兩句雖然表面上看似矛盾句,但卻不一定非真即假」。

(26)和(27)只有在其預設得到滿足後才是矛盾句。預設的滿足就像把「可能世界」的變異範圍縮小了,把本來屬反對關係的命題變成矛盾命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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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故知新

謝謝家發兄!

zhengzi 寫到 :
long 寫到 :

//「預設」(Presupposition,亦譯作「先設」)本來是邏輯學家提出的概念,指命題具有真值的先決條件。在傳統的二值邏輯下,一個命題非真即假。但在日常語言中,這卻並不一定成立。試看以下例句:

張三癌症復發。     (26)

張三沒有癌症復發。     (27)

 

以上兩句雖然互相矛盾,但卻不一定非真即假,這是因為這兩句以下列兩個命題作為「預設」(註14):

張三曾患癌症。     (28)

張三的癌症治癒了。     (29)

 

如果(28)或(29)不成立,(26)和(27)便無真假可言,是不恰當的命題。以下把這種情況稱為「預設缺失」(Presupposition Failure)。//

 

但這樣說好像有點奇怪。Kafat兄的意思似乎是在日常語言中,一個命題不一定是非真即假。但我們不是用具有真假值的句子來界定命題這個概念嗎?
還有,張三的例子只能夠說明當兩句句子的意思未足夠清晰(相對當時語境而言)的時候,我們無法判別其真假,而未能推論一個命題不一定非真即假。一旦弄清楚那兩句句子的意思,我們不是可以肯定那兩個命題非真即假嗎?
謝謝Kafat兄。

請容小弟揷口。愚見以為,(26),(27)可能屬相反對立的關係,即不能同真,卻可能同假。(26)的否定句應該是: 張三並非癌症復發。     (27') 這樣,當(28)或(29)不成立時,這句便真。

 

同意酷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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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定詞的轄域

看看下列三個句子:

(1) 張三癌症復發。

(2) 並非張三癌症復發。

(3) 張三癌症沒有復發。

(1)和(2)在任何情況下都互相矛盾,但(1)和(3)只有在預設得到滿足的情況下才互相矛盾。

在(2)中,否定詞的轄域是整個句子,即對整個句子(1)的否定。在(3)中,否定詞的轄域只限於謂詞「復發」。

家發兄的例子「張三沒有癌症復發」(或zhengzi兄的例子「張三並非癌症復發」也一樣)是有歧義的,它(們)的意思可以是(2),也可以是(3),原因在於其否定詞的轄域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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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

// 但我們不是用具有真假值的句子來界定命題這個概念嗎? //

哲學家是以具有真假值來界定命題,而不是以具有真假值的句子來界定命題。句子不同於命題,它是用來表達命題的。故不能以句子來界定命題。

// 張三的例子只能夠說明當兩句句子的意思未足夠清晰(相對當時語境而言)的時候,我們無法判別其真假,而未能推論一個命題不一定非真即假。一旦弄清楚那兩句句子的意思,我們不是可以肯定那兩個命題非真即假嗎? //

非也。
張三的那兩個例句中,即使其意思是清楚的,如果其所預設的得不到滿足,那兩句也不一定非真即假。

問題的焦點在於:如果一個句子的預設得不到滿足,那麼它還有真假值嗎?在這裡,我們已經假設那個句子的意思是清楚的。

對這個問題,哲學家分為兩派。一派認為,如果一個句子的預設得不到滿足,它是假的;另一派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它沒有真假可言。

注意區分句子和命題。一個命題非真即假,而一個句子可以既不真也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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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必

zhengzi 寫到 :

請容小弟揷口。愚見以為,(26),(27)可能屬相反對立的關係,即不能同真,卻可能同假。

問題在於,當其所預設的得不到滿足時,許多哲學家認為它們不是同假,而是同樣都是不真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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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應該是本文與思方學最有關聯的部分

leung 寫到 :
看來與思方邏輯很有關係.

本節應該是本文與思方學最有關聯的部分。《分析邏輯》一書中便專門提到預設和隱涵,也經常提到語境。

語用學的很多課題都極具爭議性,參加辯論的既有語言學家,也有哲學/邏輯學家。我最近看過Recanati的Literal Meaning一書,整本書的內容都是捍衛自己一派的觀點和批評/反駁其他派別的觀點,就像海澎兄在本壇某個帖子中提過的某些分析哲學書那樣。我不是擅長辯論的人,看這些書很費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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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預設得不到滿足時

前面說過,如果一個句子的預設得不到滿足,哲學家分為兩派:一派認為它是假的,另一派認為它沒有真假可言。其實二者都有一定的道理。再以(1)句為例:

(1) 張三癌症復發。

(1)的其中一個預設是「張三得過癌症」。

現在想一想,假如你認識張三並且知道張三並沒有得過癌症,當你聽到有人說(1)時會有什麼反應?你的第一個反應可能是「他撒謊」或「他說假話」。基於這種語感,有些哲學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1)是假的。

但再想一想,(1)的「假」與下列(2)的「假」似乎不一樣:

(2) 癌症是一種傳染病。

(2)之所以假是因為癌症不會傳染,它不是一種傳染病。但(1)的「假」有所不同,它之所以「假」不是因為張三的癌症沒有復發,而是張三根本就沒有得過癌症,其所預設的是假的。基於這種洞見,有些哲學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1)沒有真值。

在日常思維中,遇到這種情況,我會避開哲學家的爭論,不說(1)是假的,也不說它沒有真值,而會說它犯了不當預設的謬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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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kafat 寫到 :
本節應該是本文與思方學最有關聯的部分

本節所提供的內容和資料對我將來在思方領域的研究和發展非常有用,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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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預告及建議

本文擬分五期發表,現已發表三期,以下預告一下未來兩期的內容:第四期是有關語法學與推理的關係,第五期是有關認知/心理語言學與推理的關係。

不過,我的重點不是要預告內容,而是要讓大家知道本文有些未能涉獵的地方,這主要有兩方面:修辭學和思方學。由於我對這兩方面不熟悉,所以不擬寫這兩個學科與推理的關係,這是本文的不足之處。

我建議對修辭學和思方學有研究的高人寫寫這兩方面與推理的關係,特別是想請海澎兄寫寫思方學與推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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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方法大全

我計劃編寫一套「思考方法大全」,計劃用10年時間分10冊出版,每冊集中論述一個主題。這10冊的主題(或書名)分別是(暫定):

《謬誤》、《演繹推理》、《歸納推理》、《理由與評價》、《科學與迷信》、《批判與反駁》、《判斷、選擇與決策》、《洞見與創新》、《分析的技巧》、《語言與思考》,等等。

其中有許多內容與語言學密切相關,家發兄在這裡所發表的文章對我都非常有用,因裡面的資料十分豐富,涉及各種語言學理論的發展狀況,十分具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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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學、推理、與思方學

時下講思考方法的書中,講演繹推理部分只涉及傳統邏輯、命題邏輯以及少量的一階量化邏輯,這在日常推理中遠遠不夠。因此,我計劃在「思考方法大全」的《演繹推理》一冊中,將非標準邏輯中的重要的推理方法(包括模態推理、自然語言推理,等等)整理出來,加以發展和系統化,使之能能運用於日常思考中。

又如,時下講思考方法的書中,與語用學有關的內容更是被嚴重地忽略了,而語用學與日常思考的關係十分密切。有鑑於此,我計劃在「思考方法大全」的《分析的技巧》和《語言與思考》等書中,大量引進語用學的各種對思方學來說是重要的成果。

工程浩大

張海澎 寫到 :

我計劃編寫一套「思考方法大全」,計劃用10年時間分10冊出版,每冊集中論述一個主題。這10冊的主題(或書名)分別是(暫定):

《謬誤》、《演繹推理》、《歸納推理》、《理由與評價》、《科學與迷信》、《批判與反駁》、《判斷、選擇與決策》、《洞見與創新》、《分析的技巧》、《語言與思考》,等等。

 

預祝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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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幸

張海澎 寫到 :
家發兄在這裡所發表的文章對我都非常有用,因裡面的資料十分豐富,涉及各種語言學理論的發展狀況,十分具有參考價值

拙文如能對海澎兄的研究+寫作計劃有些微啟發作用,已是拙文的榮幸。

但卻不一定非真即假???

kafat 寫到 :

 

3.3 與預設有關的推理

「預設」(Presupposition,亦譯作「先設」)本來是邏輯學家提出的概念,指命題具有真值的先決條件。在傳統的二值邏輯下,一個命題非真即假。但在日常語言中,這卻並不一定成立。試看以下例句:

張三癌症復發。     (26)
張三沒有癌症復發。     (27)

以上兩句雖然互相矛盾,但卻不一定非真即假,這是因為這兩句以下列兩個命題作為「預設」(註14):

張三曾患癌症。     (28)
張三的癌症治癒了。     (29)

如果(28)或(29)不成立,(26)和(27)便無真假可言,是不恰當的命題。

若 (28)或(29)不成立, 命題(26) 或 命題(27) 不就是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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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有很多可能意思

虫兒飛 寫到 :
若 (28)或(29)不成立, 命題(26) 或 命題(27) 不就是錯了嗎?

當人們平時說甚麼甚麼「錯」時,有很多可能意思。當(28)或(29)不成立時,我們可以說說話者用「錯」了「復發」這個詞,或者可以說(26)或(27)是不恰當(infelicitous)的句子。一個句子恰當與否跟其真假沒有直接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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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邏輯》一書中的範疇

個人覺得海澎兄在《分析邏輯》一書中提出了很多有價值的範疇,例如「對象語言」、「後設語言」、「前景語言」、「背景語言」、「本體語言」、「末用語言」、「語言關聯性」、「語言對比性」、「語言差異性」、「語言相對性」等。不知海澎兄會否在《思考方法大全》中進一步闡發這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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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正

「對象語言」和「後設語言」不是我提出來的,在語言哲學中早就有這種區分。

張海澎 的照片

可能

kafat 寫到 :
不知海澎兄會否在《思考方法大全》中進一步闡發這些概念?

還未細想,可能會以不同的方式表述,或將之納入某個系統裡。

謝謝

謝謝kafat, zhengzi, 張兄。

冷眼 的照片

多謝

精彩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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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看不懂,相當多專有名詞

但語用學語意學語法學,記得都於何秀煌的記號學導論有作探討,但我未有完整讀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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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學

HING 寫到 :
但語用學語意學語法學,記得都於何秀煌的記號學導論有作探討,但我未有完整讀畢

語法(又稱語形)、語義(又稱語意)和語用之分最初應該就是「符號學」(即記號學)家Morris提出的。

期待

張海澎 寫到 :

我計劃編寫一套「思考方法大全」,計劃用10年時間分10冊出版,每冊集中論述一個主題。這10冊的主題(或書名)分別是(暫定):

《謬誤》、《演繹推理》、《歸納推理》、《理由與評價》、《科學與迷信》、《批判與反駁》、《判斷、選擇與決策》、《洞見與創新》、《分析的技巧》、《語言與思考》,等等。

 

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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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學與記號學

kafat 寫到 :
HING 寫到 :
但語用學語意學語法學,記得都於何秀煌的記號學導論有作探討,但我未有完整讀畢

語法(又稱語形)、語義(又稱語意)和語用之分最初應該就是「符號學」(即記號學)家Morris提出的。

讀大學時,修讀過何秀煌教授一門有關記號學的課,課堂上他解釋為什麼他的書不叫「符號學導論」而叫「記號學導論」,他說符號學與記號學不同,但忘了他說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