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謬誤?謬誤就是在思考中產生的邏輯上的錯誤。許多邏輯書將一些不是謬誤的言論也說成是謬誤。這種將不是謬誤的言論說成是謬誤,其本身就是一種謬誤。我將這種謬誤稱爲“謬誤的謬誤”。
所謂“訴諸暴力的謬誤”
幾乎所有講到謬誤的邏輯書都會講一種名為“訴諸暴力的謬誤”這種謬誤。他們將這種謬誤定義為:使用武力或通過威脅的手段迫使對方接受自己的觀點。例如:
秘書對老板:我明年值得加工資。你知道我與你的妻子很要好,你一定不願意讓她知道你與那位性感客戶的關係。(Hurley: A Concise Introduction to Logic, 7th.ed, p.122.)
邏輯家們會認為,那位秘書犯了訴諸暴力的謬誤。然而,按照上述對謬誤的說明,謬誤是“在思考中產生的邏輯上的錯誤”,這位秘書並沒有犯任何邏輯上的錯誤,嚴格來說(即按照“思考”一詞的較嚴謹的意義),她甚至不是在思考(如推理、分析、判斷等),而是在威脅對方。因此,我們最多只能說這位秘書是訴諸於暴力或訴諸於威脅以迫使老板就範,但並沒有犯思維上的謬誤。
如果秘書是以上述的威脅手段來論證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那麼她就是犯了思維上的謬誤,因為她的威脅並不支持她的論點。但並沒有人會真正這樣做。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使用武力或恐嚇對方時,並不是要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而是迫使對方接受自己的某些要求或條件。
所謂“訴諸暴力的謬誤”根本就不是一個謬誤。
所謂的“訴諸同情的謬誤”
幾乎所有講到謬誤的邏輯書都會講一種名為“訴諸同情的謬誤”這種謬誤。他們將這種謬誤定義為:通過博取別人的同情使別人接受自己的觀點。例如:
納稅人對法官:法官大人,我承認自己在填報稅表時宣稱有13個孩子要撫養,而實際上只有兩個。但如果您判我逃稅罪,我將會名譽掃地。我可能會因此而失業,我可憐的妻子也就無法做她必需要動的手術,我的孩子也要挨餓。我確實是無罪的。(Hurley: A Concise Introduction to Logic, 7th.ed, p.123.)
假如真的有人通過博取別人的同情來證明自己的觀點是正確的,他就確實犯了訴諸同情的謬誤,但實際上沒有人會這樣。當被告或其代表律師向法官求情時,並不是要證明自己或當事人無罪,而是請求輕判。當一個人敍述自己的悲慘境況以博取別人的同情時,目的不是要對方接受自己的觀點,而是要對方接受自己的請求或同情自己,但這並沒有犯思維上的謬誤,這可能屬於“訴諸同情”而非“訴諸同情的謬誤”。當律師向法官求情要求輕判時,我們不會說他犯了訴諸同情的謬誤。
所謂“訴諸同情的謬誤”,或者根本就不是一個謬誤;或者就是一個無人會犯的謬誤,因此講這個謬誤也是多餘的,它是一個“無用的謬誤”。








如果兩個人在爭論
如果兩個人在爭論 1+1=2 還是 3, 最後同意以武力解決, 誰勝出便以誰的講法為準, 可否算是"訴諸暴力的謬誤"?
不算。因為他們只是
不算。因為他們只是約定以勝方的講法為準,而不是真心認為勝方的想法便是正確。
//但並沒有人會真正這
//但並沒有人會真正這樣做//
//但實際上沒有人會這樣//
我認為很難說;有哪些謬誤不是你會覺得不是匪夷所思的?
而且在香港或神洲大地上不普遍,不代表在其他的時空下都不普遍;Hurley的書並不是專寫給我們看的。
我比較傾向認為這兩個"謬誤的謬誤"是在舉例及說明時出了毛病,但寫書的人不妨將這兩項保留並改善,讓用家按情形自行篩選。
=)
說起"謬誤的謬誤",我認為最好玩的是一方面說「謬誤是xxx的論證」,一方面又說有些問題是謬誤。^^
//什麼是謬誤?謬誤就
//什麼是謬誤?謬誤就是在思考中產生的邏輯上的錯誤。//
根據上述的「定義」,循環論證算不算謬誤?
當然是謬誤
1.上述並非定義,只是粗略的説明。
2.循環論證是有效的論證,但在邏輯上是謬誤。
阿牛:只是你認為他們"
阿牛:只是你認為他們"不是真心認為"吧? 如果他們真心認為這樣又如何?
一點
/謬誤就是在思考中產生的邏輯上的錯誤/
李天命先生「四不架構」中對謬誤的定義是: 思維方式上的錯誤
http://www.rthk.org.hk/elearning/leetm/basic02a.htm
見阿牛久久不答,就代阿牛答
//阿牛:只是你認為他們"不是真心認為"吧? 如果他們真心認為這樣又如何?//
如果他們真的以為打贏的一方就一定有道理或理由一定成立,他們就犯了謬誤。但我相信正常人不會這樣認為。
請指教,謝謝!
//秘書對老板:我明年值得加工資。你知道我與你的妻子很要好,你一定不願意讓她知道你與那位性感客戶的關係。//
你一定不願意讓她知道你與那位性感客戶的關係。<---- 請問呢句本身算唔算已犯思維上的謬誤, 因為如果老闆願意讓她知道的話...秘書對老板根本完全係威脅能力...
同樣地..
//納稅人對法官:法官大人,我承認自己在填報稅表時宣稱有13個孩子要撫養,而實際上只有兩個。但如果您判我逃稅罪,我將會名譽掃地。我可能會因此而失業,我可憐的妻子也就無法做她必需要動的手術,我的孩子也要挨餓。我確實是無罪的。//
納稅人對法官既“訴諸同情的謬誤”。<---都係建基在納稅人認為法官必然係會有同情心...問題係法官好多時都見怪不怪啦...又點會有同情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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