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常說某某事物與另一事物的關係是辯證的。什麼是「辯證的關係」?即對立統一關係。我在批判對立統一規律的兩篇文章中表明(參閱「對立統一規律的分析批判(上)」和「對立統一規律的分析批判(下)」,「對立統一」是含糊無意義的字眼,因此,「辯證的關係」也是含糊無意義的。
看看什麼是原因和結果的「辯證關係」。先看看原因和結果是怎樣「對立」的。辯證法認為,當「確定某一現象為原因,另一現象為結果的時候,在這個有限的範圍內,原因和結果是對立的,不能同時既是原因又是結果。」(註1)
但這只不過是說「原因和結果是不同的」,並沒有告訴我們什麼新的東西。任何不同的事物都是對立的,因為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既是自身又是別的事物。這樣,「對立」一詞就十分瑣碎、無關重要。這裏我們又看到了「對立」一詞空洞無意義的用法。對於兩個不同的事物,要能區分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說二者是對立的,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說二者不是對立的,要有這樣的對比,「對立」一詞才有意義,才有確定的用法。否則,說A與B是對立的,只不過在說A與B是不同的事物而已,沒有告訴我們什麼新的東西。
再看看原因和結果是如何「統一」的。辯證法認為,原因和結果的統一表現在「它們在一定條件下互相過渡、互相轉化」 (註2), 「還表現為事物、現象在發展過程中的互為因果」。 (註3)什麼是原因和結果的互相轉化?
「同一現象在一種關係中是結果,在另一種關係中又是原因。例如,在摩擦生熱,熱引起燃燒,燃燒導致爆炸……等等因果鏈條中,摩擦是生熱的原因,生熱既是摩擦的結果又是燃燒的原因,燃燒既是發熱導致的結果又是引起爆炸的原因。」(註4)
生熱作為結果是摩擦的結果,但作為原因卻是燃燒的原因,而不是原先摩擦的原因。概念被偷換了。原先的一對因果關係(摩擦──生熱)並沒有「互相轉化」。再看看什麼是「互為因果」。
「乙即是甲所引起的結果,反過來又是引起甲進一步變化的原因。就是說,因果聯繫不是單程的,而是雙程的。例如熱引起了燃燒,燃燒反過來又成為產生大量熱的原因。生產力的發展是引起生產關係變革的原因,生產關係的變革又是推動生產力進一步發展的原因。農業的發展能推動工業的進步,工業的發展又反過來促進農業的進步。」(註5)
熱引起了燃燒,但燃燒並不是產生原先那個熱的原因,而是後來產生大量熱的原因。同樣,生產力發展引起生產關係的變革,但生產關係的變革不是原先生產力發展的原因,而是後來生產力進一步發展的原因。作為農業發展所導致的工業進步,不是原先那次農業發展的原因,而是後來農業進步的原因。這裏,任何一對因果關係都沒有變成「互為因果」。當辯證法說一對因果關係是互為因果時,他悄悄地轉移了論題或偷換了概念。當他們說「甲是乙的原因,乙又反作用於甲,成為甲的原因」時,前面的「甲」與後面的「甲」不是指同一事物,並沒有說出原先那一對原因和結果的統一是什麼意思。
或者,當辯證法說原因和結果的關係是辯證的時,充其量只是說某事物在一些關係中是原因、在另一些關係中是結果等這些我們都已經知道的東西。除此之外,並沒有告訴我們別的甚麼,也沒有說明這是一個什麼樣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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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辯證唯物主義原理》,第252頁。
註2:同上。
註3:同上書,第253頁。
註4:同上書,第252頁。
註5:同上書,第25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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