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邏輯專家,請問我這樣做是不是邏輯矛盾?

各位邏輯專家,請問我這樣做是不是邏輯矛盾?

有網友在我的網頁留下極具侮辱性的言論(包括粗口),並要脅要強姦我母親。我一怒之下把他的留言刪除。之後他就批評我無資格講民主自由,因為我限制了他的言論自由,並且說我違反伏爾泰的「雖然我不同意你的話,但是我誓死擁護你發言的權力」的名言。

請問我是不是雙重標準,前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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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要刪除恐嚇證據?

柏堅 寫到 :

有網友在我的網頁留下極具侮辱性的言論(包括粗口),並要脅要強姦我母親。我一怒之下把他的留言刪除。

如果你無刪除該留言, 仍有證據去報警控告對方恐嚇, 可惜.

 ^^

^^

//可惜. //

 

實在可惜!

 

???

//請問我是不是雙重標準,前後矛盾?//

你之前說過些甚麼? 照計你無能力限制他言論自由的.

因為我刪了他的留言

 因為我刪了他用粗口罵我(裡面有論點)及要脅要強姦我母親的留言,他說我限制了他在我的Blog發表言論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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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看過李天命教授在 <破惘 > 所說的自由的悖論?

柏堅 寫到 :

 因為我刪了他用粗口罵我(裡面有論點)及要脅要強姦我母親的留言,他說我限制了他在我的Blog發表言論的自由。

有沒有看過李天命教授在 <破惘 > 所說的自由的悖論?

手上無此書

可否簡要說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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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我投稿,編輯認為文章很爛,不刊登.我可否說報章侵犯我的言論自由(發言的權利)?

伏爾泰的名言,表示我們應該包容異見,不該打壓異己.然而言論自由並非毫無限制,各人自由必定會互相抵觸,必須限制,民主就是對自由規範.

根據我的認識,個人擁護言論自由,傾向於道德;政府維護言論自由,傾向於政治.政府要對言論自由負最重大責任.

大家清楚,任何博客皆容許博主刪除留言,不會犯法.作為博客擁有人,你有自由刪除任何訊息,甚至拒絕任何人瀏覽.正如我們有自由在facebook unfriend任何人.若一個小氣博主,不甘被駁倒而刪去人家留言,我們不能控告他,但我們可以就事論事,批評他不容異見.然而在此事上,對方辱及你母親,社會普遍接受,在私人領域有權拒絕受到騷擾,包括過分冒犯.事實上你沒有禁止對方發言權利,除了你的博客,他仍然可以自由發言.這樣做在道德上可議,但因事而異,我認為此事問題不大,沒有矛盾.更寬大做法是只刪去侮辱,留下論點,警告下不為例.

可是以上標準不適用於政府.因為政府行使公權,所以有更大責任.儘管也有限制,但在民主國家,限制言論自由門檻非常高.

法學上對於什麼不當言論須要限制,有很多深奧原理,我無力闡釋,僅舉例交代:

明顯及即時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http://www.guyizhou.cn/article/889.htm

誹謗

http://www.guyizhou.cn/article/885.htm

http://www.guyizhou.cn/article/3237.htm

淫穢及兒童色情:

http://www.guyizhou.cn/article/881.htm

http://www.guyizhou.cn/article/883.htm

 

必須留意,美國法律史逐步加強對言論自由保障.1919年schenck v. united states和abrams v. united states中,儘管採納大法官霍姆斯提出「明顯及即時危險」原則,然而礙於時代,判決對言論自由不利,霍姆斯(應該在異議意見)中指出:

在使用“明显和现存的危险”标准时必须区分“意图”、“行动”和“结果”。在Schenck案中,法院显然过分重视了“意图”和“行动”,而丝毫不考虑其遥遥无期的恶性“后果”。在Abrams案中,应该充分注意到:

1)国会不能禁止所有改变国家思想的努力

2)Abrams的行为未能造成严重后果,属于表达未遂,故而对其的惩罚违反第一修正案。

後來到1969年brandenburg v. ohio中,最高法院承繼霍姆斯思想,裁定「除非言論的目的是鼓動即時的非法行為(Imminent Lawless Actions),而且是可能鼓動該等行為,否則言論受到保障,不能檢控。」進一步維護言論自由.

最近林忌便在博客批評政府曾拘捕在網上揚言炸迪士尼網民,卻姑息兩名揚言殺死包致金姪女警察.按上述法學觀點,我們清楚網上有很多人胡說八道,官方拘控網民前後根本沒有情報或證據,斷定網民有可能付諸行動,反觀警察真的有槍.如參考brandenburg v. ohio一案裁決,揚言炸迪士尼網民應該和兩名警察一視同仁.

至於誹謗和色情,除非肯定誹謗出於實際惡意,否則即使謠言有誤,仍然屬言論自由.世界文明一致認為兒童色情不受言論自由保護,因為我們知道兒童普遍沒有自決能力,兒童色情資訊必然會侵犯兒童.但一般色情仍然局部受言論自由保障.

感情用事

只是有點感情用事

不必與邏輯掛勾

你的 blog 有沒有註明 blog 規

如沒有,對方就不算犯規

 

 

 

 

國有國法, blog 有 blog 規

了了 寫到 :

你的 blog 有沒有註明 blog 規

如沒有,對方就不算犯規 

不過算犯法 - 恐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