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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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法有指導意義嗎?

辯證法沒有方法,辯證邏輯也不是邏輯。有人說辯證法是指導原則。

辯證者聲稱,辯證法是從整體、聯繫、發展的觀點看問題,反對從片面、孤立、靜止的觀點看問題。但我們有時需要撇開整體、聯繫和發展,將注意力集中在局部才能看清問題。例如要理解辯證邏輯中所謂歸納與演繹的辯證關係的實質,我只要詳細分析批判所謂「互相依賴」、「互相滲透」等詞的用法即可看出它的欺騙性。不需要站在辯證邏輯的整體上去考察它,也不必要將它與認識論或唯物主義聯繫起來看,也不必將它置於辯證法的發展史上去考察它。因為這樣只會導致離題萬里。這裏,辯證法從整體、聯繫、發展的觀點看問題的思想不但不能指導我們的思想,反而容易使人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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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邏輯批判(4):所謂的抽象的和具體的

在講辯證邏輯的書中,辯證法的信徒往往大談抽象與具體的辯證關係。但似乎都沒有把“抽象”和“具體”這兩個概念弄清楚。

辯證邏輯認為,所謂“理性具體”“是在思維中把對象的許多規定綜合起來成為統一之整體。”(註1)但這又是什麼意思?從來沒有說清楚。“所謂抽象,就是從許多事物中捨棄個別的、非本質的東西,把共同的、本質的東西抽取出來。抽象的結果形成概念。”(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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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邏輯批判(3):所謂的分析和綜合

辯證者認為,普通邏輯的分析和綜合與辯證邏輯的分析和綜合不同,

  “首先,……普通邏輯的分析、綜合是分別研究思維在相對靜止狀態下的認識活動的;而辯證邏輯的分析和綜合是統一研究思維在運動、變化和發展狀態下的認識活動的。”(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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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邏輯批判(2):所謂的歸納和演繹

辯證法認為,辯證邏輯的歸納和演繹不同於普通邏輯的歸納和演繹。在普通邏輯中,歸納和演繹是平列及各自獨立的。

  “在辯證邏輯中,歸納和演繹不是相互平列的,具體表現在:雖然演繹有其不可缺少的作用,但它起作用的基礎在於前提的正確,即基本命題要有充分可靠的客觀依據,這就得求助於歸納,因此,歸納不是與演繹平列的,它是演繹的基礎,是演繹的根據。”(註1)

上述論調有以下幾點毛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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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邏輯批判(1):所謂的辯證思維

辯證法認為:“抽象思維是運用固定概念的,是思維發展的初級階段;而辯證思維是運用流動概念的,是思維發展的高級階段。”(註1)故辯證思維反映了客觀世界的辯證運動。與此相對應,“普通邏輯是以固定範疇建立起來的邏輯學科,而辯證邏輯是以流動範疇建立起來的邏輯學科。”(註2)